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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印发湖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17 15:35:30 阅读: 来源:录音笔厂家

湖北省印发《湖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农机管发〔2014〕1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机局(办),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2005年)、《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2010年),我局制定了《湖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自2通过与品牌商直接展开合作并为其采购和选择面料制造商提供支持这两项措施014年3月25日起施行。

湖北省农机局

2014年3月24日

湖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是指我省具备省级农业机械鉴定能力和资质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全面考核,做出技术评价,评定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

第三条 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在湖北省推广应用。

第四条 湖北省农机局(以下简称省农机局)主管全省省农机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湖北省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审批和颁发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发布有关农机推广鉴定信息等。

湖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第五条 推广鉴定的产品范围由省农机局当年公布的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确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或销售者,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第七条 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两个以上市(州)销售。累计销售量满足如下要求:小型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2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销售量不少于20台(套)。对国家或省重点推广、农业生产急需或创新型产品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八条 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法人公章,具体内容包括:

(一)湖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附表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原件;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

(五)产品批量生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产品使用说明书原件;

(七)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

(八)申报推广鉴定知情性和材料真实性承诺(附表2)。

推广现在大部份号称“可降解”的快递袋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被涵盖机型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应当分别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同时分别提供本条第(六)、(七)项要求的材料。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原证书申请者应当提前一个作业季节或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本条规定重新提出推广鉴定申请,但无需提供本条第(三)项要求的材料。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新产品鉴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推广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

第九条 湖北省农机产品推广鉴定由农机鉴定机构统一受理。申报者经所在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自愿向农机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农机鉴定机构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省农机局年度公布的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产品;

(二)批量投产时间、销售量、销售区域不满足要求;

济南新时期试金仪器有限公司为您的工作保驾护航(三)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农机鉴定机构根据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推广鉴定任务,明确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农机局报告鉴定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缴纳鉴定费用。

第三章 鉴定与公告

第十四条 承担推广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须通过省农机局组织的鉴定能力认定和年度鉴定业务考核,并在认定范围内实施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 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和省农机局发布的推广鉴定通则和相关产品推广鉴定大纲进行。有部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的,应当按照部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鉴定。鉴定内容包括:

(一)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

(二)安全检查;

(三)可靠性试验;

(四)适用性评价;

(五)使用说明书审查;

(六)三包凭证审查;

(七)生产条件审查;

(八)用户调查。

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申请,其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生产同一商标(牌号)和型号产品的,应分别进行产品试验和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六条 承担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推广鉴定审查员资格。承担产品检测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推广鉴定检验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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