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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抵押期被偷开回应违约在先没卖车算客气了

发布时间:2021-01-22 00:32:29 阅读: 来源:录音笔厂家

为了周转资金,罗小姐将宝马525抵押给借贷公司,还款提车时发现,车子居然被偷开了近5000公里。罗小姐很气愤,要求借贷公司按市场价作出相应的赔偿。借贷方厦门信和贷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则称,原先签订还款期限为一个月,但罗小姐未还清借款,公司无奈才重新签订第二份合同,公司有权使用或出售罗小姐的车,没把车子卖掉算客气了。

■上图为刚抵押时的公里数,下图为取车时的公里数。

【讲述】

车子被偷开近5000公里,只免8000元利息

罗小姐的宝马525购于2013年12月份,总价58万元。去年9月份,由于资金周转不灵,她将这辆车抵押给厦门信和贷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25万元。合同规定,一个月内还清借款,利息按2%计。不过罗小姐告诉记者,实际利息是按4%计算的,也就是说,一个月利息要1万元。

一个月到期后,由于资金未到位,罗小姐与借贷公司商量,先还3万元,重新签订一份合同,每个月利息8000元,其中包含300元停车管理费。

今年1月14日,罗小姐接到民警的提醒移车电话,说她的车在翔鹭大酒店门口停了4个小时都没熄火,并且堵住了出口。罗小姐纳闷:“我的车不是停在车库吗,怎么会出现在翔鹭大酒店门口?”她打电话问借贷公司,对方告诉她是开去洗车了。罗小姐也就没太在意。

近日,罗小姐打算将借款还清,前天上午11点,她男友来到借贷公司查看车辆时发现,抵押当天的公里数是38293,如今变成了43262,也就是说,车被偷开了近5000公里。罗小姐男友要求借贷公司给出解释,借贷公司称,是他们的一个股东开的,未提赔偿事宜。罗小姐的男友当晚睡在借贷公司的沙发上,直至昨天中午12点多才离开。

借贷公司在罗小姐还清借款后,免去其8000元的利息,算是对罗小姐的补偿。罗小姐只好先将车子开走。

事后,罗小姐告诉记者,8000元的补偿太少了,“5000公里,单单做一次保养就得近3000元。”她认为,借贷公司应该按照租车的市场价来补偿。

【回应】

借款人违约在先,已经给她机会了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厦门信和贷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一名自称是行政部经理的王小姐接待了记者。记者表明来意后,王小姐表示,会将此事报告给公司经理。记者等待半个小时后,王小姐回复,公司经理不方便接受采访,让记者改天再来。

昨天晚上,记者联系上该公司的陈副总经理。记者问她,罗小姐所说是不是真的。她说:“没有5000公里吧?”随后,她告诉记者,她昨天已经接待了罗小姐。随即她又称,自己刚上任不久,对情况不是很了解,不便接受采访。

记者又联系上该公司的李总经理。他说,罗小姐一个月内没有偿还借款,按照原先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和二手车买卖合同,他完全可以将罗小姐的车卖掉,这样还能多赚几万元,但他没这么做,而是给了罗小姐机会,重新签了第二份合同。

记者发现,罗小姐所签的合同只有罗小姐的信息和签名,没有借贷公司的信息和公章,连日期都没有。在第一份合同上,记者看到了“续借,重新签订,此份作废”等字样。对此,李总经理解释,合同是公司法律顾问拟定的,不填公司信息和日期以及不盖公章是“行规”,他们一直都是这么操作的。

【律师说法】

双方为质押关系 借贷公司应赔偿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徐林武律师说,根据罗小姐的讲述,她与借贷公司之间签订的虽然名为抵押合同,但车辆实际交付借贷公司保管,自身不再占有使用车辆,也没有到车辆管理单位对车辆进行抵押登记,所以,双方实际上形成的是质押合同关系。尽管这份合同上没有信贷公司的信息和印章,在效力上有瑕疵,但不影响质押合同关系。

借贷公司是否有权在质押期间使用罗小姐的车辆呢?徐律师说,《物权法》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罗小姐将车辆质押给借贷公司,在质权存续期间,如果借贷公司未经罗小姐同意或者非因保管车辆的需要而使用、处分车辆造成罗小姐损失,借贷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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