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遗产应先偿还债务-【资讯】
借贷网讯 债务人去世了,但确是留有遗产的,魏某生前分别于2007年9月4日、19日、28日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三张,借条总额为人民币63000元。2008年3月3日魏某因病死亡,至今拖欠原告借款63000元未还。2009年6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魏某的两个女儿偿还借款6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按理来说,肯定是先支付债务,再交由继承人继承。审理中,就座落于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一房屋,廖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魏某遗赠的上述房屋享有所有权,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遗赠人魏某名下的座落于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的房屋(建筑面积92.47㎡)归廖某所有(廖某与魏某系同居关系,魏某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座落于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的房屋(建筑面积92.47㎡)遗赠给廖某)。2009年11月12日原告申请追加廖某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据此追加廖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廖某辩称:魏某已经去世了,是不是问原告借的钱,我不清楚。
本文讲述的就是债务和继承权之间的问题,被告魏某的两个女儿辩称:我们放弃继承我父亲的财产,也不承担其债务,故我父亲魏某借原告的钱,不应由我们来承担。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魏某向原告王某借款630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廖某虽对该借条不予认可,但魏某的两个女儿认可该借条是魏某所写,法院据此确认上述借条系魏某所写,魏某与原告的借贷关系应予确认;
最终该案审理结果如下,魏某病故,遗留座落于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的房屋一套立下医嘱,将其遗赠给本案被告廖某,且法院已作出判决,该房屋归廖某所有,故廖某应清偿魏某所欠债务,清偿债务以受遗赠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魏某的两个女儿已放弃继承魏某的遗产,故对本案的债务不负清偿承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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