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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创新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机制-【资讯】

发布时间:2021-09-11 17:22:11 阅读: 来源:录音笔厂家

德化县创新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机制

【德化网 讯】 近日,德化县为促进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节约司法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调解工作实效,有效整合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工作职能,加强衔接联动,实现优势互补,拓展调解领域,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创新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一是强化工作衔接。建立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由法院院长和司法局局长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具体负责调解衔接工作的领导和业务指导。规定了适用范围,具体包括因人身权、财产权引发的各类民事纠纷以及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损害赔偿、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等民事纠纷案件。完善对接网络,由各乡镇设立调解衔接工作联络点,与县法院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工作对接,基层法庭分别与有关乡镇调解委员进行工作对接。突出加强联合调解,根据案件的情况引导当事人选择相应的调解方式,由对接的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无争议的案件实行庭前调解,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整合工作力量,调解衔接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调解衔接工作协调会,及时通报工作情况,总结新做法,推广新经验,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将调解衔接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人民法院、司法局干警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化解矛盾纠纷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是创新调解方式。县人民法院在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衔接工作联络点,在全县形成调解衔接工作网络。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时,注重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案件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及时派员参加;人民调解组织对于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书的性质,当事人要求起诉的,应引导当事人填写格式化简易诉状,并以简便形式通知法院派员到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除调解协议无效或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撤销协议外,应就协议内容进行审理,不得就原纠纷进行审理,对于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内容无争议的案件,采取便捷、灵活方式组织庭前调解,依法赋予协议内容强制执行效力;在执行工作中,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予以协助,参与执行和解工作。

[憨鼠责编: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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